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5日首次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拟以立法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
据悉,当前林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功能定位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森林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在会议上作说明时介绍说,草案增加“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行所有者职责;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承包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草案明确林地的概念,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指标,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还完善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并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临时使用林地制度上升为法律。
此外,草案还将实践中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把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政策管理措施这一成熟可行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划定公益林的标准、划定主体及公益林利用的要求。
王宪魁说,随着森林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是否保留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制度存在两种不同意见。草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缩小许可范围,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护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